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监控和跟踪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往来还款资金动态,必要时建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还款账户的共同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