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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

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