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