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时,监管评级结果1—4级分别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一至四级,监管评级结果5级与6级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五级。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