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一条 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管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