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独立制衡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全面控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过程应涵盖资金运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适时适用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责任追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