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投资情况;
资本金运用;
资产管理及运作;
资产估值;
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投资情况;
资本金运用;
资产管理及运作;
资产估值;
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