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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中国保监会审核期间,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

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财务事项;

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

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