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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