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及时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限制、变更和注销等权属登记,防止因漏登、错登造成权属争议或者法律风险。对权证手续设限的不动产,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解限条件、操作程序、合同对价支付方式等事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