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在合同中载明还款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迟还款处置等内容。债务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和偿债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