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聘请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通过科学的交易结构和完善的合约安排,控制投资管理和运营风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