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资产类别、规模及提供服务内容,合理收取托管费用。 托管代理人履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疏忽等原因,导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