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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将风险限额分解为不同层级,由风险管理部门控制执行。对违反风险限额等交易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确有风险对冲需求并需要灵活处理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