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