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类机构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保险类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