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