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站“iir.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