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