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监局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站“iir.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