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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管理全国保险行业统计信息;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