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对本系统保险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保险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应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在改革和完善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在完成保险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进行保险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在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保险统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在改进保险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揭发、检举保险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保险机构对本系统保险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参照前款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