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疑问的,应当向数据机构进行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