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