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管理保险统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管理保险统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