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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管理保险统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