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变更名称的;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