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变更名称的;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