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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