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