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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