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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