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