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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