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