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