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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出租、出借托管的各类债券;

签订债券委托投资代理协议;

直接或者变相非法转移利润,或者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