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出租、出借托管的各类债券; 签订债券委托投资代理协议; 直接或者变相非法转移利润,或者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