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各类债券(不含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