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债券风险程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标准,设定投资限制,定期或者在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调整投资限额。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