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四节 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四节 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其发行人、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