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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