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和保存与消费者信息交互服务触点的时间和内容,并将接报案、立案、索赔资料接收齐全、结案支付等理赔节点信息和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