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保险小额理赔自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结案率不低于80%;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应超过5个自然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