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