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