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的目的; 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