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