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