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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总经理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签字的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保险公司总经理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对回溯分析的方法、假设合理性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与常规性季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总体情况。

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偏差对上两个财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以及偿付能力状况的影响。

准备金回溯分析的方法与主要假设。准备金回溯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假设与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方法及假设出现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应在回溯分析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其对回溯分析结果的影响。

当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与常规性季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保险公司准备金出现不利发展时,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中说明偏差的原因,并对当季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如何反映与处理上述导致不利发展的因素作详细说明。

其他需要在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中披露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