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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常规性季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两个季度前未决赔款准备金存在不利发展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认真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监控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指标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当季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假设、因子与风险边际,确保当季准备金评估结果充足与合理。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同时应向保险公司管理层提交不利发展原因的专项分析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并将监控理赔指标变动以及动态调整评估方法、假设、因子与风险边际的过程详细记录于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