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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6号)及《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4号)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在一家银行就单一币种开设多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短于一年,以及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

《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及时更正;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背书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重新背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