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