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房地产资产的管理,严格区分自用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分别进行管理。 保险公司不得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自用房地产管理。保险公司不得将为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