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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通过非金融支付机构划转、结算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当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留存的备付金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

上述非金融支付机构不包括经人民银行特别许可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非金融支付机构。